实际上,黔东南这种姑舅表婚由来已久,是苗族婚姻制度的一种古老遗俗,也是母族制度下婚姻制度的一种遗留。早在清代李宗昉所著《黔记》就记载说:“姑之女必适舅之子,聘礼不能措则取偿于子孙。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,姑有女必重赂于舅,谓之‘外甥钱’,其女方许别配。若无钱贿赂舅舅,终身不敢嫁也。”又如乾隆《镇远府志》也记载道:“清江婚嫁,姑之女定为舅媳。倘舅无子,必重献于舅,谓之外甥钱,否则终身不得嫁。”再如光绪《黎平府志》也有“姑家养女定为舅媳,否乃卜他族”的记载。这些材料说明,在明清时代,黔东南苗族地区确实存在着一套严密的称之为“转娘头”的婚姻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