综影视夏有乔木同人文剧情介绍:
此后,1931年的《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》,以及民国政府后来拟定的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》(“五五宪草”)和更晚一些的《中华民国宪法》(1946年)均是大同小异,都以“国民”指称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的每一分子,以人民概称权利义务主体。相对地,只对人民和国民做了细微的区分。可以肯定,民国时期,国民的整体范围与人民的范围是基本一致的,只是国民表现的是个体,而人民表现的是集体。这就为公民一词的接受,做了前期铺垫。
晚清至民国成立的这一时期,国人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,在改良派、革命派的志士仁人的宣传以及清政府推行新政的过程中,国人对国民权利的理解逐渐具体化,也特别强调国民对国事的参与权,和国民对国家的义务。正如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所言:“特观吾国今处之形,则小己自由,尚非所急,而所以祛异族之侵横,求有立于天地之间,斯真刻不容缓之事。故所急者乃国群自由,非小己自由也。”梁启超也指出:“权利思想者,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,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当尽之义务也。”可见,此时思想界对国民权利的强调,更多的目的是由爱一己之权利,推广到争取国家之权利,更多反映的是国民挽救危亡的责任心。这是由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所导致的,但这些思想构成了中国公民身份的重要的起源和基础。